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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規管測試底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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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ogo2 港 府對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進行檢討,引起市民尤其是網民視之為「網絡二十三條」,政府則否認有任何既定立場,但事件為什麼會引發這麼大的回應,當局不能把責任只推到市民那邊,說是人家一場誤會,反而必須反省究竟為什麼人家會這樣想。事實上,特區政府在過去的的確確就網上的管控及執法,已漸漸超越了一般接受的「網上行為同樣受現行法例規管」標準,令人實實在在地感到當局在執法和檢控上正在測試底線,所以當政府再進一步看似連在立法方面也要加強監控時,實難怪市民對政府的懷疑。讓我們回顧今年的數宗案例。 今年5月,一名男子在網上留言「我想搵女仔,一個鐘可以任摸、任揸$150至 200, 兩個鐘可以任摸、任揸$250至300,唔做愛,所以我想搵16 age or 以下的女仔玩……」,至10月警方掩至他的寓所拘捕他,男子在警戒下表示,曾有三至四個回覆,但始終沒有成功相約對方,因為沒有人受侵犯,他就被控告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。11月,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,裁判官斥責被告有意圖誘使未成年少女墮落,判被告有罪。 博客藍天蔚指出,案件中沒有受害人,是不足以構成警方以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控告被告的,「即使他意圖孌童,也應控告他類似意圖或企圖性侵犯兒童,或企圖或意圖『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』,比較合情合理」。況且,在香港嫖妓不犯法,尋求性服務是犯法嗎?若只判使用互聯網尋求性服務的人有罪,是不合邏輯的。筆者同意,被告似乎是有意圖做一些事,但沒有真的去做,卻只因過程中用了電腦就有罪,若別人沒使用電腦但同樣有意圖去做,又如何?這對被告似乎是不公平的。 網絡版「遊蕩罪」 藍天蔚指出,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便很容易成為網絡版的「遊蕩罪」,「找不到你有罪嗎?因為你用過電腦,就告你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便可以」,用古代語言來說,這叫做「莫須有」。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在1992年訂立,當時公眾使用互聯網尚未普及,至近年法例其實很少被引用,筆者認為是有檢討必要,或為檢控及法庭就此罪名訂出較清晰指引。 警方在案件審結後向傳媒發言,呼籲青少年要合法地使用互聯網,切勿以身試法。這又令筆者想起去年一名網民在網上發布「色情超連結」,根據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被檢控,亦在裁判法院認罪。 筆者深感這兩宗案件同屬警方與檢察當局有意測試法例底線,但在初級法院及被告認罪下,雖然不能構成有效案例,仍向公眾作出各種「呼籲」,其實是對公眾有誤導可能,以及對被挑出來作「測試品」的被告們是不公平的。筆者相信,如這兩宗案件的當事人不是普通市民甚至「無業人士」,他們有能力找到最佳法律代表,案件審理結果有可能完全不同。 另外,今年9月30日,警方拘捕一名十八歲男子,懷疑他在網上討論區留言,指東亞銀行將倒閉。據報當時警方亦是以涉嫌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而拘捕該男子,警方據報亦同樣「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,不要傳送不負責任的訊息」。不過,至今這名男子似乎並沒有被控告,當時有關東亞銀行謠言滿天飛,又怎能只針對網上其中一名留言人士,加上他們很可能真的像很多市民一樣相信謠言,並沒有犯罪意圖,所以事件更令人感覺,警方有可能是為了阻嚇網上傳言而採取拘捕行動,即使明知檢控機會極微。若此屬實,又是否正確引用《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》的手法? 網警出差 在 聖誕前夕,又再傳來「網警出差」的消息。傳媒報道警方關注網上有人發放舉行「聖誕半裸派對」,警方在跟進了解主辦機構甚至舉辦場地業主,令派對恐怕無法如 期舉行。不過,原來這派對並非什麼色情活動,而是一個名為「永遠懷念塔可夫斯基」的「結集音樂、錄像、詩篇、攝影創作的共同體」,向俄國導演塔可夫斯基 (Andrei Tarkovsky)致敬的活動,「一群嚮往無政府主義及虛無主義的 Indie 音樂愛好者……一起看塔可夫斯基的電影……瘋狂地 Jam 音樂、念詩,最終這成為了每月一度的聚會」,以互聯網作為作品發表與分享的平台,並透過Facebook和網誌作宣傳。他們的第三首作品,就是這首「爽勁 而憂傷的 Noise-Pop 單曲〈聖誕半裸派對〉」,配合了一個裸女音樂錄像,「以挑戰社會的道德標準」;相關表演本來四場,每場觀眾人數只限四人,服裝「可自行決定半裸與否,但嚴禁全裸」。結果,這文化藝術活動,又因為在網上宣傳,在傳媒有色眼光下炒作成為「聖誕半裸派對網上攬客」,被斷章取義、以偏概全和警方迅雷不及掩耳的效率下,被當為淫穢場所活動,像網友所言,「本來開心好玩,結果又係差人走上門」,演出未知能否「以另一形式如常舉行」。 2008年,當然還有「淫照門」事件,其中警方處理引發爭議的地方,包括對鍾亦天「先拘控,後送檢」而揭發涉案的一張照片只屬不雅,兩個多星期後獲撤銷控罪釋放,以及警方高層多番就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「釋法」的偉論。這些事件的一再發生,執法與檢控的手法、審判甚至法例諮詢都偏向要嚴厲監管,難怪令重視網絡自由大原則的網民,恐防這一切是要把網絡規管中國化,將「防火長城」伸延至港。自由價至高,市民不可因誤解而反應過敏,因小失大,執法和當權者更要克制。 很多人關注互聯網的影響,自然反應是「法律追不上互聯網」,但筆者認為,法律反正永遠不可能追得上科技,只要保持中立處理可能出現的技術的原則即可,問題其實是人的思想追不上互聯網。在今天和更重要的未來世界,互聯網不只改變一切,互聯網就是一切新競爭動力的來源,我們需要的前瞻思維方式,不容許每每把互聯網事物套在傳統思維下嘗試比較,再決定可不可以,反而應先了解、包容互聯網的獨特,打破、超越舊思維。 刊載於《信報財經新聞》2008年12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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